文/崔浩新
像清朝的官用《大明律》断案这种事,听起来就匪夷所思,似乎只会发生在刘宝瑞的长篇爆笑相声里。
我承认,这句话是我编的,对大清朝的清知府们实在有所不敬。估计当时的官僚再颟顸无能,也断不敢行此大逆不道之事。
可在现实中,我却在亲历一件引用已失效的法律版本处理现行案件的咄咄怪事。
2026年4月29日,我在家门口被人袭击。这是我自2020年“清真诗案”(近月余的刑事拘留)出狱以来,第二次遭遇袭击。
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过近一年的侦查、审理,最终在2026年3月16日做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[历公(东关)行罚决字(2026)426号]。
这份决定书,非但没有支持我正当防卫的辩护,而且给予了9日行政拘留和四百元罚款的处罚,这在我预料之中。本着用尽法律救济途径的精神,律师建议我申请行政复议,这也给了我仔细审视这份法律文书的机会。
首先,我第一眼就发现该法律文书写错了我的民族身份,我是回族人,它写成了汉族。
再接下来,我发现,这份202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是2012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已于2025年修订,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(新法首次在治安领域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,打破了“还手即互殴”的旧观念,我本对此存有希望)。这意味着,自该日期起,所有新发生的或正在处理的治安案件,都应当以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作为执法依据。法律的适用遵循“新法优于旧法”的原则。2012年的版本已经随着新法的生效而失效。因此,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,必须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。继续引用已失效的2012年版本,不符合法律规定,属于程序错误。[历公(东关)行罚决字(2026)426号]决定书引用已失效的法律版本处理现行的案件,就如同清朝的官引用《大明律》办案一般,荒唐可笑。
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需要经过承办、审核、审批等多个环节。引用失效法律这种如此明显的错误能够“过关斩将”最终落到当事人手上,说明从案件承办人到审核人,整个流程都存在严重的疏忽,对手中的权力缺乏最基本的敬畏和审慎态度,执法机关内部的法制审核和监督机制就像人们通常怀疑的那样,完全没有发挥作用。
这样一份不合法的行政处罚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还进一步侵蚀了备受质疑的政府公信力。
我希望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能予以介入,还我公道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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